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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国资委发文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时间:2018-10-29 20:0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

  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技工院校已经成为综合性的技工教育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与企业联系紧密的办学实体,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国有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01

  总体要求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

  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对接,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供有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需要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对接,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基本办学制度,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校企合作内容,形成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服务需求,优化结构。针对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优化技工院校结构,壮大优质技工教育资源,鼓励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技工院校。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共同招生招工、校企双制培养的长效合作机制。完善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深化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能力。

  (三)主要任务

  鼓励国有企业(含国有上市企业,下同)参与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办学,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推动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教学改革实现工学结合,实习实训与工作岗位紧密衔接,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持续完善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有企业发展需求。

  02

  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

  优势共享 双向流动

  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强化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合作关系,加强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人才的双向流动。

  (四)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联系企业的职能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指导技工院校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促进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实现企业得人才、职工学生得技能、技工院校得发展的多赢目标。

  (五)强化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合作关系。要建立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鼓励校企双方以组建技工教育集团、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企中办校、校中办企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鼓励国有企业直接举办或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鼓励技工院校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开设订单、定向、冠名班等方式扩大招生规模。指导技工院校全面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生适应企业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鼓励技工院校和国有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技工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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