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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10-25 18:5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为有效推进我市中小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学校教师优质均衡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江门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拟定了《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9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0-3503974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三路20号江门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16日

(联系人:梁永祥,联系电话:35039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按照《关于推进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特制定《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参与竞聘上岗、定期注册不及格或逾期不注册、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在编教师。学校在编职员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培训、转岗、提前退休、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待岗教师(学历不达标、身心健康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除外)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含跨校竞聘)。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原聘用学校负责。待岗培训当年不能参加更高层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不得评优评先。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通过竞聘上岗转至非教学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提前退休是指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对退出教学岗位后,不愿意转岗,不参加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由原聘用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第九条  辞聘是指在聘用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由本人提出,经聘用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以待岗培训或转岗处理:

(一)教师主动提出待岗培训或转岗申请的;

(二) 学历不达标的;

(三) 未能竞聘到教学岗位的;

(四) 教学能力不胜任的(由教研部门负责教学能力水平评估);

(五)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进行定期注册的;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七) 由于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的;

(八)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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