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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因“抄袭门”被撤销学位起诉北大要求恢复

时间:2019-06-11 03:4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 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母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天(10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于某不服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一案。

于某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认定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诉称,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第一,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因此,被告并不具备行使撤销博士学位权力的前提基础与事实条件。第二,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相关事实和理由,亦未让原告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侵犯原告的知情权。被告作出该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亦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被告向原告送达该决定前,便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属于严重违法。第三,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此时原告已经毕业离校,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系编辑未尊重作者变更署名单位意见所致。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涉案论文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该论文亦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同时,被告未对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进行具体论证。第四,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未写明具体的条款,适用的部分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

北京大学辩称,一、原告在北大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布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的相关规定。1、原告发表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行为。发表论文是一个包括创作、投稿、发表的过程。一旦作者将稿件投送出去,对作者而言,发表的行为即已基本完成,至于稿件何时公开,基本由出版机构决定,作者一般无法左右。由于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因此,原告发表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行为。2、原告发表涉案论文,属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提交的证据及第三方《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出具的证明,原告发表的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属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二、原告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指出原告的错误之处后,原告长时间未作出任何回应。原告的抄袭行为在国内外学界产生负面影响。三、被告撤销原告的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第五条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原告所称撤销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北京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程序撤销原告博士学位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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