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9-08-13 14: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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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概述
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
(一)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狭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犯罪都规定了法定刑,除极少数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外,绝大多数犯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对实施了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按照刑法分则所确定的法定刑进行。从轻、从重处罚:都与没有这种情节的有关、与中线无关、与法定最高刑最低刑无关。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在下下一个刑格内处罚。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不够法定减轻,却需要减轻处罚的,报最高院核准才行。
(二)量刑步骤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定量分析为辅,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三)量刑情节
1.量刑情节的分类: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同一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2.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12)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奸淫幼女的;猥亵儿童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战时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索取贿赂的;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3.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