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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法检考试必背考点

时间:2019-07-19 18:4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选择性罪名)

1.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认定;上游犯罪的本犯死亡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上游犯罪包括本罪,可以前后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限于应当追缴、退赔、归还、没收的财物、物品与财产性利益。经过转化,赃物可能改变存在的形式。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走私的毒品、盗窃的枪支而持有的,成立持有假币罪、掩饰隐瞒窝藏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必须是已经既遂或虽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但行为人在本犯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本犯未达到数额较大而不成立犯罪的,不存在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

2.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收购,是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本犯针对自己犯罪的赃物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帮助本犯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具有共犯关系,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本犯,含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赃物犯罪,不另外成立侵占罪。

4.责任形式: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进而予以收购的,依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见对本罪的犯罪所得的犯罪,应理解为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洗钱罪只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而本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瞒。两罪的行为不完全相同。洗钱罪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本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身实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与隐瞒行为。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形。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特殊主体。犯罪对象仅限于法院生效的且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含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暴力抗拒执行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一重处罚。

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触犯侵犯财产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七)破坏监管秩序罪

1.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必须是已决犯,不是未决犯。

2.殴打监管人员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与故意伤害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3.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受监管人员指使,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监管人员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正犯;被指使者构成虐待监管人罪的共犯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注意】因为被指使者期待可能性下降,故对其不能轻易认为为犯罪。

(八)脱逃罪

标签: 必背考点(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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