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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思想周报丨众说“教育惩戒权”;反思绿色科技经济

时间:2019-07-17 00:1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国内】如何看待教育惩戒权

澎湃思想周报丨众说“教育惩戒权”;反思绿色科技经济

戒尺  IC 资料图
日前,针对一起教师以课本抽打逃课学生事件,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教体局在学校处理意见基础上,对涉事教师处以扣发绩效工资、纳入信用黑名单等多项处理。恰逢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于次日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进一步表示,“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公众舆论再度聚焦“教育惩戒权”。
早在2016年11月1日国家九部委《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即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017年3月,《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施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地方第一次将“惩戒”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建议,为遏制校园欺凌,应通过立法将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教师,“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则建议修改《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据《教育部答澎湃:教育惩戒目的重在教育,将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报道,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答记者问时称,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规范;抓紧修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利,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
舆论随着规章条例与时政热点而波澜起伏,然而当前我国国家层面不论《教育法》《教师法》还是《义务教育法》,均无围绕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定。
对于教育惩戒权相关问题于公众舆论激起的千层浪,“光明日报教育家”《教育法学专家谈教育的“戒尺”该怎么举》一文中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将其归因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主体地位不断提升,社会对儿童权利日益关注,对个人权利包括人格尊严、个人自由、隐私等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许多人提倡赏识教育、无批评教育、爱的教育等。这种儿童教育的新伦理观影响了老师对儿童的教育行为,使教育惩戒问题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是因为师生关系发生了变化,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产生的一些问题,已经无法通过简单、正面的鼓励解决;二是因为校园欺凌现象严重,一般的教育措施已经无法完全解决。这是现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校园欺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因此必须承担和他们行为相应的后果。而这些矛盾相对突出的原因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少子化带来了长辈对下一代的关系变化,使家庭教育的难度上升;同时,因家庭结构变化使家校关系产生了变化,以前的学生在学校被批评,回家会被家长再骂一次,现在是家长找老师论理,背后折射的是整体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关系的变化。”
对于教育惩戒权的理解,“中国教育报”《教育惩戒“界”在哪里?》采访稿中,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的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师是按照国家要求来教育培养学生的,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维,形成相应的法律或机制。”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则认为“所谓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所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职权,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现代教育科学《消解与重构: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困境及突破》一文则认为“教育惩戒权指的是学校或者教师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完成教育目标而对一些违规的学生采取惩罚措施,从而达到矫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的一项权利。”有观点认为惩戒原本就是教育的应有之意,但现实中个别因实施惩戒教育而产生的负效案例使得教育主体普遍对惩戒心有余悸甚至于谈虎色变。也不乏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权仍为学界所争议,难以定论。
围绕教育惩戒权,公众舆论涌现多角度的呼吁与倡导。
“新华时评”《戒尺要既有温度又有刻度》将“为什么许多老师面对不听话的学生却‘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干脆在心里就把传承了几千年的戒尺置诸一边?”主要归因于个别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体罚学生,由此引发家校矛盾、师生对立。但事实证明,教师一旦扔掉戒尺,对学生来说,贻害远大于收益。因此“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老师。递到老师手上的这把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爱是教育的起点,教育惩戒权就是“因爱赋权”,以爱学生为出发点。学校、教师和家长理应在爱孩子这一共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必要的惩戒是为了让孩子成长得更好。戒尺上也要有明确的刻度。要让老师能够掌握它的限度和力度。
“中国教师报”评论《重拾惩戒不等于回归体罚》则着重强调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细化相关教育惩戒权相关标准的重要性,认为“在推动教育惩戒权回归校园的同时,必须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防止惩戒权被过度使用。美国有20多个州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罚,并对此规定了许多细则。日本在相关法规里明确告诉学校什么行为是惩戒,什么行为是体罚,比如让学生饿肚子、不许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只有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才能既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又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教学研究”刊《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之惩戒的教育价值与风险规避》中则认为通过惩戒从实践和认识层面培养学生畏戒意识;通过惩戒这一负强化或抑制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通过经历磨难、承受失败、体验委屈,提高学生的抗挫折能力;通过惩戒教育,学生能够形成纪律、法律意识,养成学生遵纪守法习惯四个方面阐释惩戒教育的价值。同时一并指出惩戒教育权附随的相关隐患:首先,在赏识教育、快乐教育、个性教育的流行的大环境中很少受到拒绝、批评和惩罚,造成学生心理敏感,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严重,自尊心过强而且脆弱,抗挫折能力差。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使用惩戒教育,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挫伤学生的自尊心,难以达到惩戒的预期目的;其次,惩戒教育不是变相体罚,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教师对惩戒“度”或“方式”的把握上,而在实践中,学校和教师在使用惩戒教育时,很难掌握好这个“度”或“方式”,一旦被学生和家长质疑为“变相体罚”,学校或教师很难自证清白,从而可能给教师带来被惩处的风险;再次,惩戒教育的结果难以掌控,惩戒教育的主体是学校,执行者是教师,对象是学生。教师可以掌控惩戒教育的条件和过程、方式和方法,却很难掌控惩戒教育的结果。因为惩戒教育的结果最终是由学生或家长认知决定的。由于学生或家长的认知、经历、个性等各不相同,对待同等程度、同样方式的惩戒教育,感受却千差万别。惩戒教育的结果难以掌控,有时还可能给教师自身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教学与管理”刊《涂尔干惩罚思想及其对教师惩戒的启示》一文,则提出确定惩戒的范围,发挥惩戒主体的“他律”作用以外,还要释放惩戒主体的“自律”作用。“自律”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学校和教师对惩戒内部运行制度的认同,明确惩戒的原则。学生惩戒的运行要兼顾以下原则:第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学校"教师处理问题要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对同样性质程度的越轨行为,给与同样的对待和处分,不能因人而异,不同等的情况应该给与不同等的惩罚,教师和学校在适用惩戒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学生错误行为性质和主观态度,根据具体情节施加惩罚;第二,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和教师应该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每个同学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惩戒,才能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第三,爱护原则。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带有偏见,公正看待每一位同学,在相互理解、相互接纳的过程中实施惩戒;第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学校的惩戒不仅要确立规范、震慑的力量,同时也应该诉诸道德的力量。作为预防违规和惩处违规行为的手段,学校实施学生惩戒应该激发学生由于良知而产生的内疚感和悔恨的情感。
对于教育惩戒权之于教育的意义,依然存在质疑与反思。“中国教育报”评论《热衷惩戒权得不到有温度的教育》即指出“当今的学生不好管、不敢管,当然有家庭教育缺失、家长不积极配合等原因,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当代学生和家长拥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对教育的公平公正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有了更高的期待,是一种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老师要接受教育新时代的挑战,转变观念,提升专业化水平。……更为重要的原因或许是我们的教育太功利,把教育的初心、教育的魂丢了。”
实践中不乏教育惩戒权的先行者。
2018年11月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即围绕教育惩戒举办听证会,并于其时引发大量争议。“江苏教育研究”所刊该校校长李伟平《小学教育惩戒的制度设计》即展现该校长围绕教育惩戒权实施与监督构想:第一层面为学生自主管理监督。让学生通过参与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学习和讨论,结合班级公约的制订,进一步明确与认同班规校规。在此基础上,建立班级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在实施教育惩戒的第一步可以引入学生自主管理,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与学生的交流谈话引导学生及时认识与改正错误。同时,在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学生自主管理与监督组织也参与监督。第二层面为由资深专家、班主任、学校行政人员、家长代表组成的惩戒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审核相关教育惩戒实施工作,对惩戒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对惩戒的阶段和方法的适切性做进一步论证,确保惩戒实施的合理性。第三层面为以上级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学校行政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为主体惩戒监督委员会,研制特殊学生档案记录表、实施惩戒活动记录表与惩戒成效记录表,并要求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做好相关记录,定期交由惩戒监督委员会审核,确保教育惩戒的适切性。
“澎湃新闻”《教育观|“教育惩戒权”怎么落实?专家建议配套实用图文手册》报道四川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早在2018年3月便开始“请戒尺进课堂”,对于对违规学生实施轻微惩戒,彼时曾引发热议。该校校长沈逢春以管理的大竹县第二小学留守学生人数过半,因父母在外打工、爷爷奶奶过分溺爱,不少孩子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违规违纪行为频发,而老师们不敢惩戒、不敢放手管,没有教育效果作为学校决定“让戒尺进课堂”的原因。并认为,在孩子家庭教育水平跟不上的情况下,引入戒尺确有必要。给惩戒教育立法并赋予老师以惩戒权”,将从根本上解决老师不敢管、不知怎么管理后进生这一瓶颈问题。对于即将制订的实施细则,沈逢春希望“实施细则”明确“惩戒的方式和度”,避免含义模糊导致的教师惩戒权滥用,也表示教育惩戒权应因材施教,惩戒教育与心理抚慰也应紧密结合。
然而,立法层面对教育惩戒权的尝试是否能够切实地起效、真正改变家校双方围绕教育惩戒的困局,仍是个未知数。“半月谈”《青岛立法首提“教育惩戒”,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调查了解到2017年2月被喻为教育惩戒理念先驱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颁布后,教育部有关部门对于这种敢于动真碰硬的地方立法实践表示认可,然而青岛立法尝试一年多,广大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度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采访观点表示政策和立法支持适度惩戒一直是基层教师的期盼,但实践中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态。”也有人提出教育惩戒权法出无源的质疑;及惩戒教育并非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以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环境下,考试成绩远远比思德教育受重视,重“授业解惑”,轻“传道”(即教如何做人),而“传道”却绝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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