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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14:07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3日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学 注册

第五条 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时统一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学校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学校和县、市逐级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建立纸质档案。

第八条 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九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经核实,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二)高中阶段在籍;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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