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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0-19 04:35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持续深化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管理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要及时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对新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意见》作为对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监管和考核的标准和依据;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专题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做好2016年全省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社亮;0371-69691770。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校本研修80学时。

  第五条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须统一采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完成。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和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学时登记和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教师参加的培训项目学时以项目规划学时为准,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的登记由学校负责,培训项目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解释,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校本研修活动实施学校负责解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加强对校本研修的管理,对校本研修计划、过程和效果等进行严格监督。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校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厅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高校附属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按“谁主办、谁审核”的原则登记审核学时。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国培、省培两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辖区内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抽查。县(市、区)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审查。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

  第十二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授权,高等院校、教研、电教、教科研及培训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

  4.教师参加的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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