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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0-03-06 22:1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胶东在线2月28日讯(记者 兴东)《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烟台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是山东省内首部关于民营经济的地方法规,对于从制度层面更好地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烟台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烟台市委、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力推动了烟台市民营经济地方立法进程。《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于2019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优化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扶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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