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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