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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普通法或英国法对中国海商法发展的重要性

时间:2019-10-26 11:47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编者按:2018年12月20日,首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暨“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深圳市麒麟山庄成功召开,参会嘉宾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题展开充分讨论。在以“大湾区航运金融的协同发展和法律保障”为主题的分组三讨论中,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作《普通法/英国法对中国海商法发展的重要性》主题发言。现刊登演讲内容,以饕读者。

杨良宜:普通法或英国法对中国海商法发展的重要性

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作主题演讲

大家好,今天我的发言题目是《普通法/英国法对中国海商法发展的重要性》,我将围绕题目分享我的一些看法。

01历史

因为历史原因­­,所谓的国际海商法等同于英国法。因此近三四十年来,我出版的书籍主要围绕英国法展开讨论。国际上主要的、受认可的仲裁地点/机构也大多属于普通法体系。

约100多年来,许多著名的海商文件(如金康租约,Congenbill提单等)都出自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的文件委员会,中国境内的企业就经常使用BIMCO文件委员会拟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我作为BIMCO文件委员会的副主席,在对标准格式合同/条文进行及时补充和更新工作时,也只关注英国法律的发展,不理会也兼顾不了其他国家的不同法律。

约10年前,由于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的海运影响力越来越大,BIMCO文件委员会希望,在国际海商业大量使用的标准仲裁条文中,除传统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仲裁地外,增加一个亚洲仲裁地作为选项。当时亚洲范围内有四个地方作为备选地,分别是上海、首尔、香港和新加坡。首选是新加坡和香港两地,因为这两个地方都属于普通法系。至于首尔与上海,小组成员考虑到国际航运实际不适宜选不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最终选了新加坡,除了新加坡政府的努力游说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虽然香港的海商法与海事仲裁的历史悠久,但如果放弃上海选择香港,可能不太适合。

02

一套良好的游戏规则

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与政治的变动

BIMCO文件委员会的成员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高管组成以欧洲人为主,成员中不少是著名且影响力大的国际船东(如丹麦的马士基),他们不会随意将除伦敦外的其他城市作为标准仲裁条文中的首选仲裁地,并以英国法为基础拟定所有的标准格式。这显示英国法是一套被国际海商业人士长期接受与认可的规则。我们学习英国法,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对,我们古代的《孙子兵法》也说,知此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英国商法自诩是一套全面、合理、符合逻辑、配合实际、有可行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游戏规则,事实上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英国法中许多理念与规则来自罗马法、希腊法,并在后来得到修改与完善。就像现在已经没有人再叫罗马法、希腊法一样,假设将来英国法或普通法的称呼不存在,这套游戏规则仍然延续。所以名称不重要,重要的是内容与其他国家相比是否有上述提到的好处。

英国法受商业人士欢迎也与政治、国力无关,至少没有直接关系。我们从事航运行业的人都知道,20年前还可以在航运合同(如租船合同)中看到大量的纽约仲裁条文或约定纽约法院的管辖,但近十年来很少能看到纽约仲裁条文的影子,几乎完全被伦敦仲裁(或英国法院)打败。另一个例子是最近我与美国和英国的律师都有讨论到,英国十几年来出版了8-10本关于提单的专业书籍,都是出自著名与权威的大法官、学者之手。但是美国律师则承认,美国根本找不到一本专门针对提单的书。现阶段的中国,目前业没有多少提单类的专业的书籍(包括我写的一千多页的书),这样一来我们也知道我国海商法需要向谁学习。

曾有国内同行跟我说,英国法和我们国内没有关系,没有必要去学习。但无论是提单、租船合同、国际货物的付运合同(CIF/FOB等)还是货物买卖保险合同,如果不依据英国法进行理解和操作,必然带来很大困难。以保险合同为例,中国的保险公司与中国承保人的保单在实践操作上如果不结合英国法,在国际上进行再保服务时就会带来很大困难。融资租赁方面,也听到在座的金融朋友说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国内,我们可以完全关起门来搞中国自己的海商法,可是一到海外进行再保、融资租赁、付运合同的货物转售、船舶分租等行为,就寸步难行。即便是前往香港、新加坡进行仲裁,也无法避免适用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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