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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机制研究

时间:2019-09-21 08:1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摘要:由于犯罪人职业身份特殊、受害人低龄化、监护人缺位、教育机构管理不当等原因,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而言辞证据复杂多变、实物证据不足致使此类案件的侦诉工作举步维艰。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强化“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工作,积极探索惩防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维路径。立足本位,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建立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规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突破办案瓶颈。健全顶层设计,建立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育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制度,为学生织密“安全网”。 建设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检察机关派驻法治副校长,牵头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实现部门联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关键词:校园性侵;一站式询问;强制报告;从业禁止;法治副校长

  近年来,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发率持续走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以下简称“一号检察建议”)。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助推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立体化惩防机制的构建。

  一、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原因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2015年至2018年9月,河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教育相关行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批准逮捕48件54人,提起公诉57件64人,未成年受害人184人。这些案件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被告人数还是未成年受害人数占总数的比例均高居首位。起诉的64名被告人中,44人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行为,占起诉总数的69%;184名被害人中,被强奸、猥亵的达148人,占80%。事实上,由于诸多原因,许多受害人在案发后没有报案,这些数据仅仅是冰山一角。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人职业身份特殊性

  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以教师身份者居多,使得其犯罪行为实行度高、隐蔽性强。首先,犯罪人利用教师身份轻易得到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在不设防的情形下反抗程度有限,加之犯罪人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实行威逼利诱,屡屡得手。其次,犯罪人利用相对封闭的校园环境,在教室、宿舍、办公室等隐蔽性场所实施犯罪行为,往往难以被察觉。

  (二)受害人低龄化

  受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成熟,缺乏性防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犯罪目标。受害人在面对性侵害时一般会有这两种表现。第一种表现为,受害人因对性缺乏认知,在受到侵害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受到了侵害,当场不会反抗,事后不会告知监护人。第二种表现为,受害人受到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双重威胁,并且出于懵懂的羞耻感,不敢向他人寻求帮助。多数被害人往往多次、反复遭受性侵害,且时间跨度长。

  (三)监护人缺位

  监护人忙于工作,疏于关心受害人或者仅仅关注其在文化成绩上的表现,而未能体察受害人在情感及行为方面的异常,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相关数据显示,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亲子关系疏远的家庭中,农村留守儿童更是此类案件中的主要受害人。

  更为严峻的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性教育仍然是我国家庭教育中的薄弱环节。2016年,女童保护基金收集了来自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的调查问卷。数据显示,63.68%的家长未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性教育,41.37%的家长从未对孩子提及过性教育;如果孩子遭受性侵害,50.61%的家长不确定能否从孩子言行中辨别,16.85%的家长不能辨别。

  (四)教育机构管理不当

  部分教育机构招录人员标准低,既不要求教育从业资格,不进行心理健康测试,也不筛查犯罪记录。学生宿舍管理混乱以致男教师出入女生宿舍无限制、无监管,监控设施和宿舍安全设施不健全。教育理念偏差,对学生只注重文化成绩的提高,忽视身心健康;对老师只注重教学能力的考评,轻慢职业道德建设。

  二、办理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疑难问题

  (一)言辞证据复杂多变

  性侵案件,尤其是猥亵案件,其实物证据十分有限,因而收集和审查言辞证据至关重要。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坚持无罪辩解或翻供的情形较为常见,言词证据呈现“一对一”的突出矛盾。而且,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被害人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距。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封闭或偏僻场所,这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被害人的感知,使得被害人在描述案发经过时可能与事实存在出入;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厌恶或恐惧等情绪,可能会夸大其词或有所隐瞒,前后反复;多次、长时间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可能对案发前后情况记忆不清;部分被害人因处于精神高度紧张中,甚至出现昏厥,可能产生记忆混乱;幼儿被害人不具备完整的表达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解释,可能与事实存在出入。

  (二)实物证据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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