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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教育惩戒”: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到底在哪

时间:2019-08-25 16:4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8月初,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快研制和出台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今年7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细则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

《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实施管理和教育。在法律赋予教师、学校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面对家校矛盾,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此,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推出,显得更加必要。

而且,《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不许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那么教师惩戒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边界在哪里?此次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推行方面会有哪些可预见的关键点和影响?

对此,蓝鲸教育采访多名一线教师、校长、教育专家,对教育惩戒权细则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纪大海表示,“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刚柔并济的教育才是有效的。‘柔’是说理、示范、做表率、道德引导;‘刚’就是惩戒,就是硬性要求。教育需要刚柔施教,唯有把握好这两个度,教育才是有效的。”

一方面,惩戒教育本来就是人才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促进因素。但这决不能误认为是“荆条下面出人才”的翻版表达。与此同时一个孩子的成长中如果没有底线、没有规约,这种成长是“失范”的,也一定是畸形的。

独立教育研究者、北京译迪智库创始人李茂,也对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一事表示支持。

目前家校矛盾日渐突出,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教师没有获得明确授权。教师在该管的时候也不敢管,如果学生出了什么事情,教师往往成为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李茂指出,“以北京为例,学生管理问题已经对很多老师造成特别大的困扰。目前观察到的教师跳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难以管理。”

对于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政策制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都附属中学校长何光友也表示支持。其认为,惩戒细则将会还原教育的本真,让教育重回健全。教育本是一体两面,褒扬赏识是教育的一面,另一面就是惩戒教育,两者缺一不可。

何光友指出,本是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惩戒教育,在今天却变成一种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背后,源于惩戒边界的缺失。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家校冲突,学校越来越成为弱势一方。这也导致学校不敢使用惩戒,致使教育力度不够。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也就缺乏了挫折教育的部分,对学生的教育是一大损失。

多位一线教师也对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表示支持。来自山东的一位老师指出,“严师出高徒,适当、适度地对学生予以惩戒是有必要的。同时,教育惩戒也要求教师以更高的师德要求自己,要为学生着想,明白惩戒的限度在哪里。”

来自广东的吴老师则表示,在当前愈加强调尊重、用爱心感化孩子的时代,无论是从教师的立场,还是从身为人父的角度,适当的惩戒是有必要的。对孩子而言,除了要给予爱心和包容,适当的惩戒能让孩子更清晰地明白对错。

纪大海认为,在教育惩戒过程中,适度是非常重要的。而适度要如何把握,是目前的难题。他指出,惩戒至少有四个基本原则需要坚守:

首先就是不能伤害学生的尊严和人格,任何时候、任何老师都不应该用“心罚”来惩戒学生。所谓心罚,就是人格歧视、人格侮辱,这不仅仅是老师,甚至包括家长都不可以使用。

其次就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目前,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红线是教师惩戒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

第三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让学生心服口服。“冤假错案”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更加巨大的,所以一定要避免。

第四就是任何惩戒都应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拒绝通过惩戒“整人”,惩戒或许要设立一定的补偿机制,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健康发展,不至于让惩戒成为一种非教育行为,打压学生发展。

何光友也认为,教师应确立当众表扬、私下批评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因为惩戒最大的边界在于是否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这是最重要、但最不好区分的问题,也最考验教师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同时,何光友认为,学校应该以赏识表扬教育为主,没有被表扬的孩子会清楚自己的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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