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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8-10-04 11:41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6-05-2018-0003-1   生成日期:   2018-02-2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基厅〔2018〕3号   信息类别:   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信息公开_其他

教基厅〔2018〕3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
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基厅〔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3.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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