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国内首份研究数据垄断的学术报告。
报告显示,美国及欧盟等具有执行竞争法经验的国家,也同时开始对 Google、Facebook、Microsoft 或 Amazon 等掌握大数据的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虽然部分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类型看似与数据并无直接关联,但数据确是相关企业赖以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要市场力量来源。数据对竞争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掌控数据的企业滥用该项关键投入要素,实行封锁与排除数据的行为越来越多。
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是数据争夺纠纷越演越烈的主要原因,数据财产化的呼声日益高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数据可携带权、被遗忘权即将付诸实行,这一系列举措将对反垄断法产生何种影响值得探究。
近年来,微信作为当下中国最重要的流量入口,对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差别待遇已不是新闻。2013 年,微信曾封禁淘宝与天猫链接,但同性质的京东却可在微信畅通无阻;2016 年,微信曾封禁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应用的链接,但同性质的 QQ 音乐产品不受影响;2018 年至今,快手、抖音、西瓜等短视频应用分享至微信与 QQ 平台链接均不可播放,但同性质的微视短视频仍可照常播放。腾讯旗下微信及 QQ 平台的封禁无疑是对相关产品的沉重打击,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与合法的维权途径提供给众企业。
报告发布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于市场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
一方面,经营者收集和使用其个人数据再通过交叉补贴的免费等经营模式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好处,既可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还可使得市场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但另一方面,在大数据的运用中也有可能带来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
例如,大数据的运用会增加垄断行为的发生风险,尤其是共谋性的风险,出现 " 数字化卡特尔 " 的情形,更容易激发企业侵犯他人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利用的行为。又如,虽然数据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但可以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一些平台型企业具有先天的或者规模优势,可以进行排他性的数据搜集。大量的行业关键数据被大企业获取并且拒绝许可或者转让后,可能成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再如,虽然对于消费者数据隐私的保护可以构成非价格竞争的一种形式,但是大数据的过度集中使得一些平台形成明显的优势,这种优势带来竞争压力减少,有损于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企业并购带来的数据过度的集中,也可能会产生对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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