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幼女罪恶的黑手!
@羊城晚报:教师等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将认定为强奸;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者,均以强奸罪论处。校园性侵恶行挑衅人性底线,重典治乱,终于呼应舆论诉求。然而,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事后量刑。防止悲剧发生,有赖完善的制度,需要众人的援手。让光明照亮性侵幼童的死角,斩断那只罪恶的黑手!
西安晚报:性侵幼女案件的频发,让童年的光阴充满恐惧的色彩。在深重的民意焦虑下,法律的利刃终于露出了它应有的锋芒。斩断那些伸向幼童身上的魔爪,让童年告别性侵的梦魇,早已是极其紧迫甚至危急的命题。从发布的“意见”来看,尽管有些姗姗来迟,但护童心切可见一斑。
对于“重罪轻处”现象应零容忍
新京报评论(新京报评论官方微博):【社论:严惩性侵幼女还需立法跟进】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试图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实乃校正的正义。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幼女的“低容忍”,虽姗姗来迟,却也符合公众舆论的预期。
《现代快报》评论《公职人员性侵幼女“重罪重处”,必须的》认为: 抗诉是迟到的正义。而对于更多的同类案件应坚持“重罪重处”的原则不动摇、不妥协,对于“重罪轻处”的现象应该零容忍、坚决纠正。不能不提的是,《意见》强调不以是否付钱为标准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当前一些性侵幼女的官员之所以获轻判,动辄被定性为“嫖宿幼女”可谓“功不可没”。“嫖宿幼女”绝不能成为兽性官员的保护伞,《意见》的这一内容标志着一种纠错的大方向,值得肯定。
长江网评论《支持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指出:不说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普通老百姓,就是连动物也不会将魔爪伸向幼崽。从这点来讲这部分人连动物畜生都不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与这境界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法从重处罚性侵幼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必定深刻影响其他犯罪分子。从重处罚性侵幼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个开始,依法从重处罚所有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才是终点。
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意见,对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教师等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经济之声:【最高法:不能以是否给钱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昨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当从重处罚,金钱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评论: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责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挑战人类道德法律底线,尖利刺痛社会最敏感神经。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责任,司法机关顺应民意、回应关切,出台《意见》、及时亮剑,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为孩子健康安全成长撑起严密法律保护伞,必将更有力地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呼吁废止“嫖宿幼女罪”
媒体微博小管家:【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重处罚】@洪钟 :这题目一看就令人无地自容!尤其公务员,怎么就像非人类似的?@谢友林律师 :美中不足的是:公务员、教师强奸幼女加重处罚的力度没写清楚!孙云 :是否意味着万恶的“嫖宿幼女”罪名的终结?
南都评论:多机构会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其对特殊主体犯罪的严惩表示有赖实践检验,而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进行区别性对待,现有解释说明不够,尤其值得警惕和商榷。《意见》效力等级不高,难以全面回应嫖宿幼女罪存废等问题,则有赖《刑法》的进一步修改。
云南网:【观点】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并无废止“嫖宿幼女罪”之权,强调“依法严惩”性侵幼女是其本分。司法的努力我们已经看到了,尚须期待这份包含校正正义的“意见”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循。同时,也期待立法层面的修正能基于多数民意的吁请,能尽快取得实质的进展。
父母担负更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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