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2 05:58 |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采集插件 | 点击:次
齐鲁网5月14日讯 尽管现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校学生体质状况也有改善,但肥胖率高,近视率高,体育锻炼时间短等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日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山东省教育厅起草了《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上课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以及竞赛。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中小学校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
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获得学位应当按规定修满体育课程学分,达到课程标准要求。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配齐相关设备。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
为将条例真正发挥作用,还规定,如果学校削减、挤占体育和健康教育课时的;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时间的;将学校体育场馆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或者组织测试但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馆、设备和器材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未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学生开放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zffzfzec@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原文: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做好所管理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体质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