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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福利政策 通辽市: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全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通辽市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精减行政审批环节。

(1)整合审批流程。要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要对投资项目明确负责部门。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二)优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