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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中小学不得参与或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时间:2018-12-04 01:19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中新网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今天正式公布。根据《办学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为促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该《办学标准》。

  明确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办学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本《办学标准》。

  不适用的情况有: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北京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基本办学条件和各类具体要求

  《办学标准》指出,基本办学条件包括: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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