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1 17:28 |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采集插件 | 点击:次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促进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我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导内容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五条 制度建设
(一)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执行学校安全标准,落实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六条 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运动、预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七条 教育演练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溺水、交通、台风、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避险自救和疏散演练情况。
第八条 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九条 事故处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