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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01 15:0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和管理。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公安(消防)、房管、物价、税务、质监、城管、卫计、食品药监、安监、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后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审批设立标准并实施。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名称的,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西安市审批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及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培训、补习学校或培训中心等)四部分组成。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及以上汉字组成)、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的,应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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