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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2023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要求及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20234号)文件精神,巩固招生改革成果,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不断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23年江北新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南京江北新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区域内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招生期间成立招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旭东路629号),其成员由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教育相关部门、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及各校相关人员组成,统筹全区招生工作咨询协调。

二、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保证学位,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由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1。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入学。

三、核准计划

公办初中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招生,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各校须执行规定班额,每班不超过50人。如因施教区生源数较多,需要增加招生计划,须向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入学条件

(一)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年龄原则上在15周岁以内200891日以后出生)

(二)年满十六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未满连续九年的大龄小学毕业生,在对口初中校尚有多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入学。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 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应在2023331日以前。

施教区内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一致,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按正常入学处理:

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

父母离异,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