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入学管理】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不属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三条【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六条【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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