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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案例(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一)

时间:2022-11-26 20:0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案例(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一)(1)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一条 【教育改革与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 【教学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包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案例(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一)(2)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案例(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一)(3)

答案:优先、分离、机会、均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级、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办学原则】【是否营利】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记忆小口诀: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g:某学校办的校办产业负债需要由其自身承担偿还责任。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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