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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推广研究成果,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

现予公布,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健全投入机制,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以政府举办为主,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 国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制定本法,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并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 儿 园 第四章 教 职 工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明确分担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宪法,。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

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