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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

时间:2019-07-18 22:1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

若干意见

(2019年7月1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基层打基础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突出基层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以党的建设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以社会治理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全面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以激励干部为导向、全面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做到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基层政权全面巩固、基层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打下坚实基础。

二、 切实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基层

1.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探索政治建设考察向基层党组织延伸的有效途径,把讲政治贯穿于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党支部“五化”建设,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把农村、街道、社区、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督”,从严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三、 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机构改革

3. 理顺乡镇(街道)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依法合理赋予乡镇(街道)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建立乡镇(街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加强街道党的建设、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方面职能。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对县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乡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综合管理权,赋予乡镇(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

4. 规范乡镇(街道)机构设置。除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根据乡镇(街道)的类型和规模,设置党政内设机构,一般设置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党政机构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可单独或综合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规模偏小的乡镇(街道)适当精简压缩机构。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严禁上级部门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对口设立机构。

四、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5. 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乡镇、村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领导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农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村民议事协商机制,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加快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开展文明家庭、文明邻里、文明村组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监督委员会为基础,完善协同联动的社会治理架构。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健全经济组织参与机制,大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和便民服务品牌。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机制,重点扶持发展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事业类、慈善互助类、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健全群团组织参与机制,坚持党建带群建,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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