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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58号(医疗体育类3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3-03-23 03:1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程群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高度重视青少年近视防治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防控机制
  为有效控制我国青少年近视发病率,提高青少年视力健康水平,加强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2016年10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教育部和体育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6〕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与教育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同推进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机制,将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纳入相关卫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组建省级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专家队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融合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跟踪管理等内容的长效防控机制,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将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考核指标,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早期发现,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2008年,原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对健康体检项目,健康体验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视力检查是健康体验项目之一。具体要求包括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评价结果;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验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3-6岁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托幼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定期为幼儿检查视力,发现视力异常的幼儿,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治。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定期检查视力。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视力筛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探索建立青少年屈光发育档案,对青少年进行屈光筛查,早期筛查出屈光不正等异常或可疑眼病,早期发现近视的倾向或趋势,制订跟踪干预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近视特别是高度近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已纳入老年人、0-6岁儿童视力检查工作。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15个中央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我们将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贫困地区儿童视力健康纳入健康扶贫工程建议,为保障贫困少年儿童视觉健康、促进落实“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尽力,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加强护眼常识普及,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
  为更好地宣传青少年爱眼、护眼知识,把光明带给更多的青少年,我国利用每年6月6日全国“爱眼日”,围绕爱护眼睛、保护视力以及维护青少年等主题,开展各种各样的咨询、义诊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其中1996年、2004年、2005年、2009年、2016年和2017年的“爱眼日”活动主题均围绕青少年眼健康和近视预防方面。这6届“爱眼日”活动过程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均发文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组织安排眼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学校,通过义诊、咨询、眼病调查、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讲座等形式,围绕主题开展各项活动,重点宣传青少年保健知识。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健康用眼意识。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青少年近视防控和健康用眼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青少年近视防控的良好氛围。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近视防控指南,及时发布权威近视防控知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近视防控健康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要联合教育部门做好每年全国“爱眼日”主题宣传活动,并组织医务人员深入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指导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落实每学期至少1次视力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广播、宣传栏、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用眼健康知识教育,争取家长对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鼓励和倡导学生经常参加户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特别是乒乓球、羽毛球等有益于眼肌锻炼的体育活动,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减少近距离长时间用眼,减少使用电子视频产品,保证充足睡眠和均衡营养。通过广泛宣传,使科学用眼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使儿童及家长不断增强健康用眼意识。
  四、减轻学业负担,加强中小学校眼健康保护
  建立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机制。 2008 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以及《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从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防近”工作;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为学生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等方面对学生近视眼防控提出工作要求。特别强调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班级管理内容,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作为年终考核、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以此形成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防近”工作机制。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 小时,初中学生9 小时,高中学生8 小时。要建立健全眼保健操制度。将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纳入课表,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要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病率等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防近”措施。
  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增强学生体质。 2014 年8 月教育部印发了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将“增强学生身体素质,降低学生近视率”作为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包括: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 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检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等,及时向家长反馈。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保证每天小学生10 小时、初中生9 小时睡眠。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率。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实施,在全国东中西部选取8 个市县作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试验区。各试验区在实施方案中均将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为督促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连续两年开展减负万里行活动,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督促学校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2017 年3 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中小学校体育评价机制,督导评估主要围绕统筹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评价考试、体质健康等方面内容展开,其中对体质健康的督导评估包括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视力等体质健康状况等。《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校体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学校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科技投入,提供有效技术方法
  从2007年卫生行业专项实施以来,已经开展了4个涉及眼部疾患和青少年视力问题的研究,共投入科研经费6414万元。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支持了“常见致盲性眼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技术的标准化与应用研究”和“常见功能性眼病的诊疗、防控和康复技术体系研究”2个项目,共拨付经费3866万元。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保健服务,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要求,将眼保健服务纳入医疗服务体系整体发展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加强青少年视力保护科学研究,为近视防控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同时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特色和优势,运用中医适宜技术做好青少年眼保健工作。加强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注重视光师培养,确保每个县(市、区)均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根据青少年近视进展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法。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导、校长、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家长进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传授近视防控方法,提高校内眼保健服务水平。
  五、加强视光行业监管,培养视光学科人才
  在加强视光行业监管方面,我国高度重视眼科器械的监管工作,并建立了眼视光师职业资格制度。眼科诊察、手术、治疗、防护用的各类眼科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属于医疗机械管理范畴,其中包括视光设备和器具、眼科矫治和防护器。用于屈光矫正的角膜接触镜,如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属于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人体的眼科矫治器具,因其风险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此类器械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批准上市角膜接触镜类产品约600个,发布相关强制性标准10余项,规范了产品质量,保证了产品安全有效,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为提升全民眼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职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科学、规范设置职业资格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眼视光领域建立了“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两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眼镜验光、眼镜定配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和知识技能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开展这两项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提高了眼镜验光、眼镜配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目前,我国眼视光专业技术人才具体职业名称是“眼科医师”和“中医眼科医师”,符合条件的眼视光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眼科学和中医眼科学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眼视光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我国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加强眼视光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教育部已批准高等学校设置三个视光学相关专业。在专科层次,设置了学制三年的眼视光技术专业,归属医学技术类教育,培养眼视光技术员。在本科层次,设置了眼视光学和眼视光医学专业,其中眼视光学专业归属医学技术类教育,学制四年,毕业生获理学学士学位,培养眼视光技术;眼视光医学专业归属临床医学类教育,学制五年,毕业生获医学学士学位,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后成为临床执业医师。在技术职称方面,2000年以来,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3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临床医学等个卫生专业初、中级资格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其中设置了眼科学专业,符合条件的眼视光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眼科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据了解,我国已有一部分眼视光师在医疗卫生相应学科专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参加了眼科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既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十三五”眼健康规划》和《指导意见》等文件,关注青少年近视防控,与有关部门、家庭、社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大力提高青少年眼保健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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