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元保险”罪与罚
《保险中介》杂志记者调查发现:在看似无关紧要的“两元保险”背后,隐藏着一条巨大的灰色利益链条。
“被保险”的乘客
坐过长途客车的人,相信都有这样的经历:到窗口买票时,总会以高于票面两元块钱(有的高一元,有的高三元,以两元的居多)的价钱买到车票。这多的两块钱,就是用来保险的,其全称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乘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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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这样一张谁也不太在意的保险凭证,只要细心地看,就会发现诸多疑点(如图一):
疑点一:没有乘车日期、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和车次的信息,没有票价,没有座位信息。没有座位信息怎么确定乘客的座位在哪里。
疑点二:被保险人信息一栏为空缺;
疑点三:投保人签名为空缺;被保险人签名为空缺;日期为空缺。
无独有偶,在《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取得的另一张保险凭证中同样也有以上疑点:票面信息显示的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由太平洋(601099)保险所制。保单号为:CCBF1200222672(详见图二)。同样,被保险人为空(用XX代替);身份证号位空(用XX代替);受益人为空(用XX代替)
疑点四:第一张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晒烫伤)为50000,意外伤害医疗为2000;第二张保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元整,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整。
疑点五:第一张保单的保险费为2元;第二张保单的保险费为1元。
“没有个人信息合同是不存立的。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保险中介》杂志法律顾问曾祥斌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清楚的标明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他认为:以上两张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值得商榷,因为合同根本没有达到《保险法》所规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以上两份保单不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要求来做,更重要的是投保人签名和被投保人签名都没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这两份合同的流程都没走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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