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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院纪检监察组转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08 06:03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驻院纪检监察组转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2019-09-29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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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现予以转发。 

  

  案例一: 

  李某,党员,某乡政府干部。 

  20173月以来,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追究。 

  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指定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诬告陷害开展核查。经查,李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9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2013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某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同时,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举报信均系从该高校附近邮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和字迹判断,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后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所在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B某在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A某得到奖励、提拔和败坏其名誉。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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