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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0-08 09:1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2/26 访问次数:

晋人社厅函[2017]155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批转《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以及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评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人员。同时还须取得2015、2016、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达到我省2017年度参评使用成绩标准。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学历条件

申报评审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会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

(三)资历条件

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2年底前任现职;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5年底前从事会计工作。

非公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符合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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