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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助力经济“新常态”发展

时间:2019-08-27 21:5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就要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对经济提质增效的支撑引领作用。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把“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置于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位置。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两会对科技创新给予更多高度关注,深刻印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的战略定力与政策决心。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迈入中高速增长,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愈发紧要和关键。从发达国家科技发展经验来看,科技支撑能力的稳定发展,既来自于科研机构及科技企业蓬勃的创新活力,更依赖于适宜创新的社会及市场环境,依赖于一套能够将优质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且激励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近些年来,科技领域顶层设计和改革落实日益体现国家对科技支撑能力的高度重视。为此,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和与政策措施,通过深化改革我国科技体制,打破制约科技创新的经济壁垒、行政壁垒,不断激发微观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例如,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模式的创投基金在各地涌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创新领域;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面向专利研发与申请活动的针对性资助与补贴政策,有效降低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成本约束。因此,我国现行出台的创新发展支持政策正在取得显著成效,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期,那么接下来的改革重心应该是什么?基于观察与思考,笔者认为,面对科技体制改革这一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现阶段我们应着力把握住“一个主干+两个外围”,在里外呼应中把牵制科技创新高效发展的制约性因素逐个击破。

在这里,所谓的“一个主干”,即指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过程中构建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准确把握当前科创领域产权关系,要诉诸于我国若干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与制度演变。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均为国家出资运营的公立机构,因此其产出的科技成果被定性为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须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环节繁多的分级审批、资产价值评估等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使得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创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在实践中受到明显约束。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进行修订,决定将作为无形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取消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批准和备案的行政程序。然而,这一制度变化目前尚未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践证明。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一致,使得高校与科研院的研发成果产权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阻滞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因此,进行有效法规整合,消除现有法律或政策文件的不自洽、不完善环节,推动公立高校、研究机构科研成果产权关系归属清晰,是当下最迫切的改革焦点。

当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在破解“产权关系”这一主要矛盾以外,健全高效的“外围基础设施”同样也不容忽视。前面提到的“两个外围”,其一为构建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其二则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与科技金融机制。

在一套较为成熟的科技创新体系中,应存在大量竞争活跃的科技服务机构,更好发挥其专业性能,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与转化应用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供需不匹配、信任缺失以及搜寻成本过高、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和投资前景难以把握等问题。当下,我国科技服务领域依然部分延续若干年前的管理路径,科技服务机构多具有行政色彩和事业单位背景,对财政资助及政策支持的依赖性仍然突出,难以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服务市场。破解这一瓶颈,有关政策应着重鼓励市场化、社会化的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秉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方法,培育和充实多元化的科技服务市场参与主体。而在引入新兴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改造与利用高校及研发机构内部技术转化办公室,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主动性,更紧密地从研发前线挖掘价值。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其本质在于提升人的能力。作为方兴未艾的新领域,科技服务对专业化人才的要求极高,需要更多具备技术研究、经济管理、法律咨询、交易决策等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产业人才,因此,加速储备该领域的人力资源、建设人才队伍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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