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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26 18:45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大众网泰安·海报新闻3月29日讯(记者 邵蕊)3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并介绍泰安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以来六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一、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修复情感 化解婚姻危机

  李某(女)与马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在前一段婚姻中均有孩子,李某前一段婚姻的婚生子跟随其生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法官在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系因双方婚姻家庭比较复杂,而夫妻之间又缺乏沟通,导致产生较深的矛盾。经过详细了解、精确“诊断”,法官认为该婚姻属于危机婚姻,不属于死亡婚姻,仍有挽救的余地。通过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双方情绪及心理上均有所平复,认识到自身在婚姻中也都有过错,最终促使双方和好,李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该案是典型的“婚姻危机”案件。在该案件中,双方均系再婚,且均在前一段婚姻中生育孩子,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对婚姻的认识、婚姻的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双方是有比较深刻体会的,所以双方内心对于这段婚姻是比较重视的,只是因缺乏沟通导致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婚姻危机”案件,法官积极从修复感情入手,运用家事审判的新理念、新机制,多次做双方的情感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破镜重圆,有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好合好散 解除死亡婚姻

  张某(女)与王某三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天张某即返回娘家,从此再未与王某共同生活。2016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则认为其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坚决不离婚,双方矛盾尖锐。

  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应从化解双方矛盾、做好心理修复工作入手,于是邀请村委会干部、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为便于调解,采用巡回审判方式进行。最终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

  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对离婚案件,首先进行婚姻状况诊断,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在该案中,双方结婚三年从未一起共同生活,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坚持从化解矛盾、消除怨恨入手,努力做到“好合好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轮流抚养 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10日生育龙凤胎,男孩取名张某甲,女孩取名张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处理争议也不大,但对于龙凤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歧很大。原、被告均要求抚养龙凤胎子女,并表示两子女自出生起一直没有分开过,感情深厚,现子女也已14周岁,也表示不能分开生活。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具体情况,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悉心调解,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轮流抚养龙凤胎子女的协议。

  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无论判决由谁抚养,都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对孩子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使孩子既能享受到父爱,又能享受到母爱,同时也尊重并维护了孩子之间珍贵的手足之情,达到了双方满意、子女受益的效果。

  四、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家庭暴力说“不”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2009年结婚,王某提出,婚后李某多次殴打她,因一点小事就会动手。两人分居后,李某还让他的父母多次到王某单位无故吵闹,并且跟踪她到居住处。申请人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供了她被打时的受伤照片、报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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