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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案背后的论文生意 合作方负责人因擅自出版获刑(5)

时间:2019-06-26 11:41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修水县法院认为,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本案被告人将收录上网的论文文档导出编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作者,其行为混淆了电子出版物与其他出版物的界限,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中“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之情形。

  法院认为,对于收到期刊的作者来说,其还能阅看该期刊中其他作者的论文。本案涉案期刊中,每期论文数量达数百篇,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播效应。故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版、发行行为。

  争议非法经营罪

  2019年6月6日,该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在修水县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蔡晓伟当庭对5299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表示异议。他称,这些金额包括公司的合法收入、退稿费等,且收版面费是行规。其辩护人王万琼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收取版面费。

  对此,公诉人在二审法庭上称,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事实上,收取版面费在国内普遍存在,亦是国际惯例。清华大学教授沈阳在2010年的研究中指出,国内买卖论文市场分为高额赢利性版面费市场、非法学术期刊市场、代写论文市场、代发论文市场、论文荣誉市场。“只要付费,大批正规学术期刊也发表买家从非法网站、中介、枪手处买来的论文。”

  对于有偿发表论文,官方一直态度明确。2000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称,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也都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版面。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告诉新京报记者,合法刊物收取版面费的做法很常见,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蔡晓伟没有办刊物的许可,他去收钱与合法期刊收钱的性质并不一样。

  上述在国家级新闻出版研究机构任职的人士亦称,收版面费违法的情况是,比如刊物的编辑把牟利占为己有。“但是本案的情况,在我看来,做法欠妥的是出版单位维普网,它涉嫌编辑外包。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连续出版物号。蔡晓伟的公司把版面都排好了,然后交给维普网终审,那么‘终审’又存在多大的余地呢?”

  “编辑外包实际上也影响了维普公司的声誉。”上述人士称,不过,出版管理条例的处罚对象是出版单位,民营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讨论。

  一审判决中,修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私设“编辑部”从中牟利。法院认为,该“编辑部”既不具备设立的条件,亦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之情形。根据出版条例规定,即便是期刊的主办单位维普公司设立相应期刊编辑部,亦应按照相应条件,依照相关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沛胥对新京报记者称,以“编辑部”名义征稿是否是私设编辑部、冒用出版单位,要看是否取得正式编辑部的事先授权、事中默认或事后追认。他认为,该案属于一种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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