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黄磊 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仍时有发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基于此,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教育部发文强调严厉打击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让人不免产生“似曾相识燕归来”的感觉。2012年,教育部印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2016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但论文造假之风并未由此刹住,相反,在2017年4月,107篇中国医学论文造假被国际期刊撤下,创下耻辱纪录。 当然,此次发文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其一,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通过这种方式细分细化了责任,使责任落实更具针对性,也更具可操作性。 其二,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打击手段更多,力度也可谓空前。 但我们还需进一步直视论文造假生命力顽强、屡打不绝的原因。从“买家”的源头上来讲,它基于毕业、职称评定、加薪、光环效应等方面因而有充分的驱动;而从“枪手”来说,代写论文实则是一个成本低、风险低、获利快的“致富”路径,甚至有不少呈现了专职化发展的态势;而作为衔接上下需求的产业链,它也在不断进化,通过规避查重、私人定制等方式让监管难以发觉。 而从打击渠道而言:一方面,基于论文造假的社会影响,很多高校在打击时往往选择高高举鞭、轻轻放下,毕竟打击造假就等同打击学校声誉;另一方面,基于行政权能,高校只能在审核环节进行把关,而不能对市场及网络上论文造假的利益链条进行打击,而就当前的执法依据、管辖范围来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网信部门,对论文造假链条的打击依旧乏力。 可见,论文造假由多个环节组成,要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就不能只着眼于高校的论文审查这一个环节。毕竟,论文审查在亲历性判断上完全不同于普通考试,在造假论文骗过机审的情况下,要让老师仅凭知识存量迅速、准确判断作者是否亲历亲为,这显然并非易事,而这代表着论文造假被发现的风险不高。 由此,要对论文造假进行精准打击,不仅要强化学校、指导老师的审核责任,也应形成多方面合力,构建更有效的打击机制。在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大对造假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产业链条联系着枪手与买家,不仅作用关键,其规模化的存在也是震慑和打击的必须。而基于当前执法管辖的薄弱环节,不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论文造假行为纳入组织考试作弊罪,将获利金额、组织次数等作为惩治依据,进而强化对论文造假行为的打击。而事实上,论文造假在获利规模上,在对国家教育、学术管理秩序的侵害上,危害性丝毫不亚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从罪刑相适应角度而言并不为过。 在立法支撑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与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通过加强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组织代写论文的行为,对于涉案金额高、代写人数次数多的,进行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形成持续震慑。 在强化现有打击的同时,还需让代考者和被代考者付出更高昂代价。基于对学术诚信的违背,不妨将论文造假者纳入征信系统,通过征信惩戒的方式,提高造假成本。同样,打击论文造假也需完善事后监督,基于学术能力证明的终身性,学术论文也应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查,发现曾经存在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进行追溯处理。也只有形成更多合力,强化对论文造假的全面打击,才能彻底端正学术之风。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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