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墨客学术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论文发表 >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外语论文不再强制要求

时间:2018-11-20 03:0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外语论文不再强制要求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外语论文不再强制要求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原人事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24年后职称评审管理迎来的重大调整,乐小狮调整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外语论文不再强制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0日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本类导航

sitemap |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