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22:21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凝聚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的强大共识,必将有效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
《决定》一锤定音,一方面坚定不移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将司法公开改革成果上升到规范层面,确保此项改革举措科学、系统、健康、稳步推进,也从源头上打消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后顾之忧。
深化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次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特别强调了公开工作对于法治监督的重要意义,要求“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司法公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法治一张亮丽的名片,有效推动了司法监督、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助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决定》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系统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民主监督更不应缺位。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司法公开,互联网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形式、内容的不断推进,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更是成为保障人民群众诉讼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化解公众疑惑、树立司法公信、抵制不当干预的重要路径,其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代表的司法公开工作(包括庭审公开、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通过全流程、最广泛的民主监督,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司法公开使法官普遍形成其审判工作会受到社会监督的预期,从而“倒逼”法官在庭审与裁判中更加公正审慎、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二是,司法公开“用事实说话”,通过民主监督与纠错机制,真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与政府满意度。
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确实是司法公开的初衷,也是重要的目的。但这项制度建立以后,其意义已远不止于此。近年来,审、检、辩、学等社会各界广泛运用司法公开资源,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本的工作模式,切实提升了工作效能和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在此意义上,司法公开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持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在国际社会树立了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近年来,中国法院以司法公开平台为桥梁,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互鉴和密切合作,也将为世界其他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探索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当然,司法公开并非无限制,应当予以规范。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资源的使用也应当是合法、合理的。在过去的司法公开工作中,公开不足和公开过度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且在不同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司法公开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布施行,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研究和观点愈发常见,客观上对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带来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司法公开经过十年的发展,进入改革深水区,不少问题也暴露出来,一方面要面对舆情压力、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挑战,另一方面一些似是而非的声音也浮上台面。以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为例,由于客观上每一篇刑事裁判文书都记载着一些社会的黑暗面,于是有一种声音认为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还会败坏风气、传播犯罪方法。可事实上刑事裁判文书不公开不代表这些黑暗面就不存在,这种观点无异于“掩耳盗铃”。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开工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也危害到国家的数据安全,应当严格控制甚至应当回到选择性公开的老路上。这种大而化之的讨论与臆测无益于解决现实问题,还对司法公开改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亟须从规范层面深入系统研究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开展精细化、有针对性的研究论证,在法律上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让司法行为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从实践情况看,至少有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需要在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