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4 09:02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法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新内容,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教育的推行,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造就法治人才、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整理了8篇“法治教育论文范文”,供读者们参考。
法治教育论文(前沿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法治教育的性质及其定位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法治教育的发展, 培养学生的现代化法制意识, 文章首先讨论了法治教育的性质争论与界定, 然后探讨了法治教育进行合理定位的原因, 包括法治教育地位不断提升, 是现代国家法治化的要求;法治教育的地位独立, 是国家教育发展的需要;法治教育的体系完整, 是法治教育本身系统化的需要, 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学校“法育”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智育,德育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采用“法治教育”的表述, 改变过去“法制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宣传教育”的名称, 提出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此, 不仅改变了“法治教育”的称谓, 还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事关法治教育本身的发展方向和体系构建, 并影响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乃至波及“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因此, 在“法治中国”背景下, 深入认识和界定法治教育的性质及其定位,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教育的性质争论与界定
(一) 法治教育的“智育”说
1985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我国法律普及教育由此拉开序幕。该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对象和不同需求, 要求各级各类大、中、小学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在小学阶段, 重点向小学生进行法制的启蒙教育, 普及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常识, 以及有关违法犯罪的简单概念教育;在中学阶段, 重点普及宪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在大学阶段, 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从内容来看, 法治教育是“法规常识”“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等知识性的传授, 其性质倾向于智育范畴。有学者认为, 法治教育即是法律知识教育, 因此, 性质上属智育范畴[1]。
(二) 法治教育的“德育”说
1994年8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出台, 将学校法治教育列入了“德育”领域。1995年11月, 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规定“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等内容作为具体德育目标要求之一。1995年12月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此外, 在国家教育政策层面上, 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把法治教育定性在“思想教育”“德育”“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等不同的领域。1998年中宣部、教育部决定在高校中独立设置“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程, 但是该课程缺乏完整的体系和独立的地位, 于是将其归属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系列, 即“两课”体系。2005年, 中宣部、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整合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混合课程, 并列入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这两个课程的合并之举, 是法治教育融入“德育”的倾向体现。有学者认为, “法制教育是德育的组成部分, 把法制教育定位为“德育”范畴, 更有利于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2]。
(三) 法治教育的性质界定
关于法治教育的性质界定, 理论界存在纷争, 众说纷纭。有研究者认为, “法治教育应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的组成部分。”[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是并列的, 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需要实现的是两者的结合。”[4]有学者认为,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可以相结合, 但是不能让法治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5]。如果“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制教育即从属德育, 则会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另外, 德育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6]。关于法治教育性质的界定, 学者各有看法, 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此处不予以逐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