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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0-10-18 19:2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建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机制,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双定户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内容包括确定重点户与非重点户,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级分类,核定定额,确定调整定额的适用程序,以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为双定户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程序、核定定额方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 

  第十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地核定定额的方法,经营额原则上按照经营因素法核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因素法,是指根据影响双定户经营的主要经营因素(指标)来核定其每月经营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第十二条 核定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核定经营额和征收率(适用税率)计算。

  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费)额根据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费率)计算。

  第十三条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

  第十四条 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区)税务机关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

  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经营因素法不足以准确核定经营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二)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三)按照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核定;

  (四)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五)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六条 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初次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初次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双定户的首次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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