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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8-11 19:27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自行选定返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进行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及时拨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培育和打造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开展创业培训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以上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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