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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考研大纲刑法变化解析

时间:2019-08-03 13:3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刑法部分有如下实质性变化:新增15个考点(总则2个+分则13个罪)!

2020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刑法变化解析

总则变化1: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总则变化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

内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象:一般认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人可以适用

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特殊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禁止从事职业的时间更长,甚至终身的或者规定有特殊条件,人民法院要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宣告职业禁止

适用机关:人民法院

违反后果:如果违反职业禁止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分则变化1: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3: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罪数:如果不仅劫持了船只、汽车,还抢劫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分则变化4: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本罪是特别法条,适用本罪处罚。

分则变化5: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劣药”的理解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也按劣药论处:(l)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分则变化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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