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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硕士研究生考试大纲:法硕考研大纲变化解析(2)

时间:2019-08-03 13:3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分则变化7:强迫交易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⑴强买强卖商品的;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2.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分则变化8: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的居住平稳、安宁

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所谓"侵入"行为,包括2种情况:

第一、作为的侵入,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人他人住宅;

第二、不作为的侵入,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2.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

例如,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后,进行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或手段。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无需数罪并罚,此时有人认为,属于牵连犯,有人认为,属于吸收犯。

分则变化9:拐骗儿童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出卖、勒索财物之外的目的,如收养、奴役等。

(二)本罪的认定

1.拐骗行为: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原来的处所,拐骗手段包括蒙骗、利诱,以及偷走、抢走儿童。

2.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的区分

⑴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

⑵司法解释规定:以抚养目的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儿童,仅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

⑶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绑架罪。

分则变化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有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如下处理:

1.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不成立犯罪;

2.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分则变化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侵入"的必须是三种特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成立本罪,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3.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三类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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