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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研字〔2024〕1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期检查范围

已通过论文开题的所有研究生(含士生、士生)。

第二条  中期检查时间

原则上博士生应在毕业年度前一年的5月-6月完成,硕士生应在毕业年度前一年的9月-10月完成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灵活安排时间;下半年毕业的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可适当调整对其中期检查的时间

第三条  中期检查内容

1.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2.目前已完成的论文研究内容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

3.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解决方案;

4.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5.如期完成学位论文全部工作的可能性

第四条  中期检查应设立检查小组,负责中期检查的考评工作博士生学位论文检查小组应由 5 名及以上本学科导师组成,硕士生学位论文检查小组应由3名及以上本学科导师组成,研究生的导师须为检查小组成员。

第五条  中期检查形式

中期检查工作以学术报告会的形式公开进行。报告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博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硕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检查小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以及论文完成的可能性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查并给出评价结论。

第六条  中期检查结果及处理

中期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决议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检查结果合格者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写作工作;检查小组认定不合格者,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补充修改后再次进行中期检查,其中博士生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硕士生修改时间不少于个月。连续3次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定确实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应进行分流淘汰。

 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须由本人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报告,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同时相应推迟答辩时间。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