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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02 12:5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0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包括免费教科书采购资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资性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位—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免费教科书采购

  第五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我省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依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在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地方教科书选用目录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范围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地方课程教科书。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采购工作由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省教育厅依据教育法表统计的在校学生人数,按照教科书征订指导价格和循环使用教科书等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规定,对各地教育部门下达免费教科书采购限额。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免费教科书实施细则,明确征订、审核、验收等职责,专人负责。在免费教科书采购限额内,汇总征订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免费教科书采购数量和采购资金限额后,申报免费教科书采购计划。

  第八条 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严格审核免费教科书征订套数,征订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省教育厅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省级集中支付,将采购资金支付免费教科书供应商。

  第三章 公用经费补助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用以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分类分档核定取暖费补助标准。民办学校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生学杂费。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教育法表统计在校学生人数等,对市县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地)按6∶4比例分担,省与县(市)按8∶2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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