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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1992〕16号]

时间:2020-03-11 10:1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1992〕16号]

1992-05-12

【字体: 】

  19925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残联的意见,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内容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将此件转发至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

  附件:全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八部委《关于切实做好"八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近年来,我国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是当前实施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力争使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在"八五"期间有较大的发展。

  一、任务指标

  ()普通教育

  各普通学校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教育

  "八五"期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普及初等教育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发展的状况,应使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初等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

  1.北京、天津、上海和计划单列市为80%。

  2.江苏、山东、辽宁、浙江、黑龙江、吉林、广东等省和其它省、自治区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及所有城市(地级市)60%左右。

  3.河北、湖北、湖南、河南、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山西、陕西等省为30%

  4.广西、贵州、云南、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应制定各自的指标,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二、工作要求

  ()调查摸底,完善统计

  1.为研究、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各地应于1992年上半年以县()为单位调查摸清315岁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人数(见附件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

  2.为掌握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自1992年起将增加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内容。今后在全国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统计工作中,要增加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

  ()制定、修订"八五"规划

  1.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制定"八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及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2.在审定、综合各县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制定或修订本地"八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教委和中残联。

  ()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一起抓

  1."八五"期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市()的统筹规划下,通过开展随班就读、建班、建校,切实抓好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并使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河北、江苏、辽宁、山东等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初等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达到80%。同时,要切实抓好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综合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试验,以及开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试验。

  ()建校、办班、随班就读一起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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