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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时间:2020-03-05 13:0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址: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学府路99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传真):0512-68096117

  电子邮箱:zsb@mail.usts.edu.cn

  官方咨询QQ:800821262

  微信公众号:苏科大本科招生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苏州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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