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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株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时间:2019-11-03 09:03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七、民办义务教育入学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双向选择、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一)核准招生计划。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现有办学条件核定其办学规模,再依办学规模核准年度招生计划。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准招生。

  (二)报名与录取。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免试入学要求,与公办学校招生同步进行。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民办初中实行微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先派位、后自主招生的顺序进行。微机派位录取的学生也按民办初中收费标准收费。城区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计划的15%采用微机派位的方式在学校所在行政区内招生。申请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不受区域限制,学生(家长)可在民办学校官方网站提交申请或到学校报名,每个学生可以自愿选报1-2所。民办初中自主招生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0日-30日,以随机派位、现场考察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确定录取对象时间为5月1日-10日。(城区民办初中招生方案见附件)

  八、插班生入学

  义务教育插班生入学,原则上按照义务教育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条件和程序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逐年确定。

  九、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性质有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申请入学依据。

  (二)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填报的信息和现场审核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因材料不全,造成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顺利入学的,后果自负。

  (三)办理入学有期限。报名、审核、派位、入学等招生环节均有时限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要求,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十、招生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尽量满足学生入学需要,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二)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发展建设科备案。各学校的《招生录取方案》和《招生简章》必须在2019年4月10日前报县市区基础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三)各中小学必须做好招生政策宣传,确保每位教师、家长、学生知晓招生政策;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和升学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四)坚持均衡编班,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均由区教育局随机均衡编班,学校均衡配置师资。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举办和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严格按照招生计划、班级人数标准编班。

  (五)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招生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严禁任何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生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严禁向长沙等外地招生学校提供生源信息,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严禁公办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将片区学位挤占用来择校或跨片区招生。

  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六)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 )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22663756,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监察检组22660118,基础教育科22663799,民办教育科22663737。

  十一、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经举证查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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