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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解读

时间:2019-10-31 17:3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

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

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

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如因学校学位不足,按类别依顺序导致第3类甚至第2类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在学区学校上学时,学区学校应当向区教委报告,由区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

(三)残疾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教学校或学区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四、招生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招生计划。

5月上旬,区教委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二)信息采集。

5月10日起,各小学、幼儿园采集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录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

(三)报名审核。

7月5日前,区教委根据网上信息系统报名信息,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黔江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7月6日—10日,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学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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