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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考真题主观题演练

时间:2019-10-27 20:3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2)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宣告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后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评议与宣判、上诉与抗诉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认为二审判决不同于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是作出后即生效,因此本题中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错误的原因在于未理解二审判决生效的条件。我国虽然采用二审终审制,但并不意味着二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而需要完成宣告程序。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生效时间方面的区别。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一审裁判一般来说不是终审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或抗诉,而经过上诉或抗诉后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箅。因此,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后未上诉、抗诉的才生效。

虽然由于采用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的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二审裁判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从刑事诉讼原理的角度来说,任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向其宣告,保障其知情权,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无疑是就案件作出决定性处理的裁判,因此无论是一审裁判还是二审裁判都应当向被告人宣告。这也是为什么上诉、抗诉期的计算是从送达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作出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目的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并有一个完整的上诉期以决定是否上诉。因此,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判决,也必须在完成宣告程序后始能生效,这里的宣告即包括向抗诉机关宣告,也包括向被告人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说明的是,向被告人宣告判决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被告人从其他渠道而非法院的正式宣告程序了解到判决的内容也不意味着判决已经生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裁判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在本题所给材料中,二审法院采用的是定期宣告的形式,即需要在判决宣告后即时送达判决书,而题目材料中显示二审判决只送达给了检察机关,而被告人李某在定期宣判时并未在场,也始终未被送达二审判决,因此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宣告,即使在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发布,也始终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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