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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21 00:3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四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省级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内容:

  (一)公用经费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减少的收入以公用经费补助方式给予弥补。补助经费按中央统一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2) ,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 :3比例分担,其中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襄垣县、原平市、介休市、侯马市、孝义市、永济市6个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支出负担政策为:“由省级负担原市级承担的对试点县配套支出责任,试点县只承担政策规定的县级配套部分”。提高寄宿制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高出基准定额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学校在得到财政公用经费补助后,应相应降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信息技术、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民办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6个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支出负担政策与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一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城乡寄宿生的23%予以核定,各市县可根据实际贫困程度合理调整各寄宿制学校补助比例,切实提高资助的公平性和精准度,不得简单以各学校人数为基数按统一的比例分配补助资金。

  (三)农村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及我省按照5:5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全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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