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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法检考试必背考点:【民法】债发生的原因

时间:2019-10-05 00:53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一、债发生的原因

1、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依法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图示】债的体系如下图所示:

2019湖南法检考试必背考点:【民法】债发生的原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最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2、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2、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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